《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店堂广告管理,规范店堂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店堂广告,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

本办法所称店堂包括:

1、各类等候室、休息室、会议室、阅览室、展览厅(室)。

2、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3、宾馆、饭店、酒吧等营业场所。

4、地铁车站、地下停车场。

湘北图文广告快印技术知识学习中心-blog.xiangbei777.com

5、铁路、民航售票厅及营业厅。

6、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厅。

7、各类游乐场所。

8、其他店堂。

9、商场(店)、药店、医疗服务机构。

10、体育场(馆)。本办法所称店堂管理者,是指具有店堂经营管理权或者被授权负责店堂日常经营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店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店堂管理者应当对店堂广告履行下列义务:

1、指定专人管理店堂广告。

2、负责店堂广告的合理规划,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证店堂广告的清洁、美观、安全。

3、负责建立、管理本店堂广告档案。店堂广告档案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称,广告形式、位置、数量,广告样件,发布日期等内容。4、负责将广告样件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2、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

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各类店堂牌匾广告,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设置规划范围,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予以管理,可不再进行店堂牌匾广告登记。第六条店堂管理者从事店堂广告经营,应当设立广告经营机构,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第七条店堂管理者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申请报告。3、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广告审查人员名单。4、广告经营管理制度。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店堂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第九条在店堂举办的展览、展销、模特表演和体育、文化活动等涉及广告经营的,依照《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管理。第十条店堂内发布印刷品广告、显示屏广告,分别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管理。第十一条店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证明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发布。第十二条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店堂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对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的各类交易市场发布的广告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制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针对目前餐饮、商业企业等发布广告的混乱状况,日前,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就此进行了说明。店堂广告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及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各类形式的广告。店堂广告是重要的商业促销方式。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店堂广告被企业广泛采用,为活跃流通,指导消费,美化店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

主要是:店堂广告设置不规范,影响店堂广告的形象和效果;店堂所有者(管理者)对店堂广告的责任不明确,致使店堂广告难以管理;店堂广告中虚假广告和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内容时有出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店堂广告作为与户外广告相对应的广告领域,范围广泛,媒介形式多样,发展潜力巨大,有必要制订管理规定,以保证其健康发展。店堂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督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以上原因,1997年年初,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开始进行店堂管理办法的论证工作。经过研讨,初步确定了店堂广告的定义、管理范围、主要规范内容,以及与其相关法规的协调关系,并于1997年4月下旬开始,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城区进行调查,先后走访了长安商场、友谊集团、赛特大厦,了解了店堂广告的基本情况,拟订了店堂广告管理办法的初稿。

去年上旬,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又特赴大连市调查,召开了有广告管理部门、店堂所有(管理)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对店堂广告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初稿做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先后征求了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黑龙江等省市的意见,在北京召开了有关区县工商局广告科科长参加的论证会。关于管理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店堂广告的含义和范围。《办法》中规定的店堂广告是广义的概念,有其特殊的含义,不仅指店堂内发布的广告,如灯箱、显示屏、招贴、印刷品等,而且包括利用店堂设施发布的广告和利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设置发布的广告,如霓虹灯、招牌等。

制定上述范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对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实践中,不少地方并未将店堂在建筑物控制地带的牌匾广告列入户外广告规划,其登记程序也较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简单,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置地点的审批,实际上未将其作为户外广告管理。

针对上述情况,为防止在广告管理环节中出现疏漏,故做出了上述规定。同时考虑到各地户外广告规划范围不尽一致,有些店堂牌匾广告设置地点特殊,按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管理上可能出现交叉,《办法》也对此做出了排除性规定。关于店堂所有者(管理者)的责任 店堂广告是否健康发展,与店堂所有者(管理者)是否履行应尽的职责关系极为密切。本《办法》明确规定店堂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四项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处罚条款,从而使店堂广告纳入规范化管理。关于店堂牌匾广告的管理 店堂牌匾广告涉及市容市貌,是城市文明的窗口。鉴于店堂牌匾广告的重要性,在管理上有必要实行登记管理。对其他的店堂广告实行备案管理。鉴于店堂牌匾广告涉及企业登记名称使用问题,《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店堂牌匾广告登记,涉及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时,应当提交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证明。

与其他单行规章的关系 鉴于店堂广告涉及印刷品广告、显示屏广告、临时性广告经营,而上述三项内容已有专门的规定。为避免规章适用的矛盾,《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利用店堂发布的印刷品广告、显示屏广告、临时性广告经营依专门的规章管理。